暴力讨债造成欠债人死亡如何定性?
2016/12/26 11:29:07 点击:
李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,因为生活比较困难,找张某借了三万元钱投资做生意。之后李某赚了钱,却一直没有将钱还给张某,张某因急着用钱一再向李某催讨,最后因为李某一再拖延,双方发生口角,终致翻脸。张某见钱一直没有办法追回来,遂找了自己的好兄弟王某帮忙。王某一听张某的事,就叫上自己的朋友“长毛”、“阿力”等人将李某帮到自己的一间仓库里,控制起来。李某见张某这么对自己,心里更加愤怒,不断对张某、王某等人破口大骂。张某和王某见李某不愿还钱还敢骂人,便开始对李某拳打脚踢,李某始终不答应还钱。于是,张某、王某等人每天都将李某绑在柱子上,对李某实施殴打,王某还给他灌烈性白酒,一天只给他吃一顿饭。五天后,李某死亡。李某的家人因为久久等不到李某回家,便赶紧报警,公安人员通过布控之后,将张某、王某等人抓获,并让法医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。经过鉴定,李某是因为遭受了张某、王某等人的暴力,最终器官衰竭而死亡。张某、王某等人因此站在审判席上,并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。几个人都后悔莫及。
看到这里,很多人会心生疑惑,张某、王某等人确实是控制了李某,也对李某进行了殴打,但主要目的应该是讨债,而不是杀人,怎么会变成故意杀人呢,法官是不是判了错案?而且,在上一个案例当中,债务人也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亡,却是以非法拘禁罪判刑,是不是有些奇怪呢?
其实,这个案例和上个案例最大的差异,就在于债务人的死亡原因有所不同。在上一个案例中,债务人是自己要逃生的时候跳车摔死,而在这个案例中,债务人是被暴力殴打致死,死亡原因的不同,导致了法律运用的不同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,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,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而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,就是故意杀人罪。所以尽管张某、王某等人主观上还是想讨钱,不是要杀人,但最终却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刑。而在前一个案例中,债务人并未受到暴力殴打,所以控制他的人还是就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判刑。
所以,我们要始终注意一个问题,那就是在现在的社会,暴力是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,鲁莽地使用暴力,只能使整个事态变得更加严重,最后使双方都承担难以接受的后果,到时候连后悔都来不及,遇到事情能坐下来谈判尽量坐下来谈判,并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另一方面,还是那句话,法律是一条底线,千万不要去触碰,否则会得不偿失。
看到这里,很多人会心生疑惑,张某、王某等人确实是控制了李某,也对李某进行了殴打,但主要目的应该是讨债,而不是杀人,怎么会变成故意杀人呢,法官是不是判了错案?而且,在上一个案例当中,债务人也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亡,却是以非法拘禁罪判刑,是不是有些奇怪呢?
其实,这个案例和上个案例最大的差异,就在于债务人的死亡原因有所不同。在上一个案例中,债务人是自己要逃生的时候跳车摔死,而在这个案例中,债务人是被暴力殴打致死,死亡原因的不同,导致了法律运用的不同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,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,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而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,就是故意杀人罪。所以尽管张某、王某等人主观上还是想讨钱,不是要杀人,但最终却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刑。而在前一个案例中,债务人并未受到暴力殴打,所以控制他的人还是就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判刑。
所以,我们要始终注意一个问题,那就是在现在的社会,暴力是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,鲁莽地使用暴力,只能使整个事态变得更加严重,最后使双方都承担难以接受的后果,到时候连后悔都来不及,遇到事情能坐下来谈判尽量坐下来谈判,并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另一方面,还是那句话,法律是一条底线,千万不要去触碰,否则会得不偿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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